卫生部称三级医院可与中介合作开展预约挂号
- 2009-10-11 15:34:42
- 上海中医药学会
记者10月10日从卫生部网站获悉,《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最终稿下发,要求从今年11月起,所有公立三级医院都要开展实名预约挂号服务。
早在8月5日,卫生部出台文件,就预约挂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公立医院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必须按照物价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 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挂号费用和相关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公立医院不得与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开展向患者收取费用的预约挂号服务”,引起社会争议。 在最终稿中还是保留了这一提法。到底是“医院不得和中介机构合作”,还是“可以合作但不得额外收费”?昨日,记者电话咨询了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以下简 称“医管司”),得到明确答复:医院可以与第三方中介机构合作开展预约挂号,但收费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
国家卫生部于8月下发《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并就此征求意见。《意见》要求,2009年10月开始,所有三级医院都要开展预约诊疗 服务。根据《意见》要求,公立医院不得擅自提高预约收费标准,不得与中介合作开展此项收费服务,并要按制度规范专家出诊。
推广实名制 不得与中介合作开展收费预约服务
《意见》要求,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开展向患者收取费用的预约挂号服务。在预约挂号时要推广采取实名制方式。医疗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开展预约挂号服务的,要尽快提出整改意见,进行清理。
预约挂号的患者安排优先就诊
《意见》要求,医院要制订服务标准引导患者通过预约挂号就诊,逐步提高预约挂号占门诊挂号尤其是专家门诊号的比例。原则上预约挂号的患者要安排优先就诊。
要逐步做到出诊医师预先了解预约患者的有关信息,对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查和设备检查的提前做出安排。对于需要复诊的门诊患者,接诊医师要主动提示患者可以通过预约挂号复诊。
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意见》要求,公立医院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必须按照物价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挂号费用和相关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增加收费项目。
规范专家出诊
《意见》要求,医务人员要按既定的时间出诊,特殊情况下需要变动的,要提前公告,取得患者的理解,并进行妥善安排。要按照医院工作制度要求,规范医务人员特别是专家出诊、会诊、休假等的管理。
《意见》要求,出诊安排一经确定在一周时间内原则上不得无故变动。
此外,《意见》还要求二级医院也要逐步开展上述工作。
记者注意到,较之预约挂号征集意见稿,最终稿并没有大的改动,只是预约挂号实施的时间由原先的10月推迟到11月,而此前争议最大的规定:公立医院不得与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开展向患者收取费用的预约挂号服务,继续保留在最终稿中。
昨日,卫生部医管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医院可以和第三方中介机构合作开展预约挂号,但只能收取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费用,不能额外收取更多的费用。
记者了解到,目前,像上海114单个预约挂号服务费是30元/次、江苏久康通过电信渠道收费最低9元/次、北京同仁医院与移动12580合作,收取预约挂号费根据专家级别的不同从5~30元/次不等。